尼山世界儒學中心聯合研究生院章程
來源: 作者: 日期:2022-08-20?。?022 年 4 月 10 日 第三次院務會審議通過)
序言
尼山世界儒學中心聯合研究生院(以下簡稱“聯合研究生院”)是教育部重點支持的新型研究生院,以共建共享的方式開展研究生教育,培養高層次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包括儒學) 人才。著力打造符合國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需求,具有全球引領力的儒學高地,推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提升國際影響力,為促進文明交流互鑒、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力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及《教育部關于支持建設尼山世界儒學中心聯合研究生院的意見》(教發函(2020)67 號),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聯合研究生院中文全稱:尼山世界儒學中心聯合研究生院;英文全稱:Joint Graduate School of Nishan World Center for Confucian Studies。辦公場所位于山東省濟寧市曲阜市。
第三條 聯合研究生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合作交流的職能,探求真理、服務社會,傳播先進文化,引領文明進步。
第四條 聯合研究生院由尼山世界儒學中心聯合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復旦大學、山東大學、 四川大學、武漢大學、中山大學、吉林大學、南開大學、南京大學、浙江大學、蘭州大學等院校(以下簡稱“共建院?!保┙ㄔO。
第五條 聯合研究生院共建院校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共建招生計劃進行招生。
第六條 招生專業由聯合研究生院商共建院校統籌擬定, 并報尼山世界儒學中心理事會審議備案。
第二章 聯合研究生院與人才培養模式
第七條 聯合研究生院與共建院校共同商定招生簡章、培養方案、教學計劃、選編教材,按照國家研究生招生、培養、學位等相關制度規定,以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組織實施人才選拔、教育教學活動,保證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注重發揮多學科交叉優勢,推動各校優勢學術資源共享,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由各共建院校授予碩士、博士學位。
第八條 聯合研究生院組織實習實訓環節,安排研究生新生到聯合研究生院報到,進行為期兩周的研修和傳統文化體驗。研修完成后,返回共建院校,由各共建院校負責專業培養和管理。各共建院校有關方向選修課程向所有共建院校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包括儒學)方向研究生開放,通過考核可認定學分。
第九條 聯合研究生院組織開展面向共建院校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包括儒學)方向研究生的年度論壇。研究生畢業時到聯合研究生院參加畢業典禮。
第三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十條 聯合研究生院設院長1人。設立院務委員會,實行院務委員會制度。院務委員會是研究生院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院務委員會由11人以上單數組成,設秘書長1人,秘書長由院長提名,經院務委員會審議任命。院務委員會委員由各共建院校研究生院院長擔任。
第十二條 院長行使以下職權:
確定院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召集和主持院務委員會會議; 檢查院務委員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第十三條 院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制定聯合研究生院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制定研究生院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負責聯合研究生院章程的制定與修改;制定聯合研究生院的規章制度;決定聯合研究生院業務范圍、資金使用等;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院務委員會通過召開會議行使職權。院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由院長召集并主持。對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院務委員會委員,經全體院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提出更換建議,由所在學校選派他人。
第十五條 聯合研究生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對學術和教學事務負責。委員由11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各共建院校專家組成,名單由聯合研究生院院務委員會確定。
第十六條 尼山世界儒學中心研究生部負責聯合研究生院辦公室事務性工作,包括與共建院校的日常聯系,與共建院校聯合制定研究生培養方案等。
第四章 研究生
第十七條 研究生是指共建院校按照教育部下達相關院校的專項招生計劃,根據當年考生生源情況被共建院校依法、依規錄取,獲得共建院校研究生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條 研究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范、所在學校的規章制度和協議約定,認真完成學習任務。
第十九條 研究生在聯合培養期間,遵守聯合研究生院管理規定,并可依規申請及獲得聯合研究生院設立的獎學金和學術榮譽。
第五章 經費來源、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 聯合研究生院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 中國孔子基金會設立聯合研究生院專項基金, 吸納社會資金,支持聯合研究生院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聯合研究生院對承擔舉辦教學活動與學術活動的單位所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資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使用權,產權屬于尼山世界儒學中心。聯合研究生院終止時,依法進行審計,所屬權益歸尼山世界儒學中心所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由尼山世界儒學中心承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尼山世界儒學中心聯合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編輯: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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